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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泛黃的紅契 泛黃的紅契
    契字文書是先民處理各種交易關係的記錄,更是反應清治時期民間社會生活的重要文獻。契字文書可分為「紅契」與「白契」。「紅契」指契字已向地方衙門登錄,粘附已繳契稅證明的「契尾」,並蓋上紅色的印信關防。這類契約書的作用在於確保政府稅捐的徵收,並防止因前業主欠繳漏稅而影響後業主在法律上應享有之利益。
    判決原本 判決原本
    翔實收集了明治二十八年至三十一年間苗栗、埔里社、彰化、雲林、新竹、嘉義等六地方法院之司法判決紀錄。
    三個命運迥異的合議庭法官 三個命運迥異的合議庭法官
    民國三十六年一個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刑事判決,三位推事分別為黃演渥、張香生及吳鴻麒。黃演渥於日治時期即擔任臺灣總督府法院的法官,戰後轉任中華民國法院的法官,後來出任大法官。張香生則是戰後自中國大陸來的司法官。吳鴻麒於日治時期擔任辯護士(即律師),戰後才任法官,嗣於二二八事件中遭殺害。
    非訟事件決定原本 非訟事件決定原本
    這是一九○五(明治三十八)年,由台灣人資本所成立的「株式會社彰化銀行」,曾依法院非訟事件相關程序,請求選任「檢查役」,故台灣人於日治時期即有操作近代式股份有限公司的經驗。
    來自日本法官的判決 來自日本法官的判決
    日治時期台灣人的民事紛爭,由來自日本的台灣總督府法院的「審判官」為裁決,此圖為苗栗地方法院日人判官鹽津信義所做成的一則判決。
    台灣最古早的法學期刊 台灣最古早的法學期刊
    臺灣第一本法學期刊「臺法月報」。
    一百年前的田地返還訴訟 一百年前的田地返還訴訟
    一則苗栗地方法院於一八九七年(明治三十年)駁回原告田地返還訴訟之判決。判決主文記載「右載當事人間之田地返回訴訟,依據左述理由駁回原告之請求。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由此可以發現,在日治時期,對於台灣人之間的民事紛爭,即交由依近代西方式訴訟程序運作的法院做成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