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事 以前的「法官」,開庭時所需穿著的服裝。
檢事 以前的「檢察官」,開庭時所需穿著的服裝。
辯護士以前的「律師」,開庭時所需穿著的服裝。
抗日英雄不悔路 礁吧哖事件事件被告從台南監獄到臨時法庭出庭景象。整個事件遭起訴的共有一千四百三十人,其中,判處死刑的八百六十六人。由於判處死刑者太多,日本政府擔心如果全部處刑恐影響國際形象,後適逢大正天皇即位大典,頒布全國特赦令,才化解了日本政府的尷尬。統計被執行處決的有九十五人,其餘的七百七十人後都獲得減刑。
礁吧哖事件抗日烈士碑與忠魂塔 抗日烈士余清芳紀念碑於民國七十年建於台南縣玉井鄉東郊的虎頭山。一九一五年,南台灣曾經發生日治時期最大規模的武裝抗日事件,即為歷史上著名的「礁吧哖事件」或稱「西來庵事件」。前後歷時將近一年半,事件結束後,也代表著台灣人武裝抗日行動的結束。
拍子木 公告周知,法院即將開庭時,所使用的器具。
清代法庭的模樣 審檢一體,縣官獨攬審判大權。若以現在的刑事訴訟的理論來看「包青天式」的審判,到處都是違法違憲,不尊重人權,刑求逼供,更是犯罪的行為。
大清刑律圖「斬梟首」 意指斬首後把人頭懸掛在高竿上示眾。斬首作為一種官方正式執行的刑罰,從隋代到明清,都正式把斬首列為五刑(笞、杖、徒、流、死)中的死刑之一,處罰的程度在凌遲和絞刑之間。
清朝衙門衙役押解人犯模樣
夾棍 清衙門審犯,常刑求逼供,本圖使用刑具稱為「夾棍」,令犯人跪下,於背後雙腳處,上下放一根棍子,利用兩條棍子格痛犯人的雙 腳藉以取供。
搖鈴 公告周知,法院即將開庭時,所使用的器具。
判事的印顆 以前法官所使用之「印章」。
項枷 項枷為中國傳統拘禁罪犯使用的常見器械。一般用於已判決的犯人。頭戴項枷,手帶手銬。
清代法庭的模樣 顯示清代法庭模樣的照片。然而從與衙門的陳設格局及相關人員的服飾裝扮,推測係戲班演出「法庭戲」的片段。
連雅堂-養媳的弊 連雅堂先生於「臺法月報」所發表「養媳弊」。在早期的移民社會裡,台灣中下層社會在經濟問題的限囿下,陸續發展出「易女而養」或「養媳」的方式來解決當時的婚配難題;只是「養媳」習俗,後來又畸形發展出「無子買媳為娼」的敗俗,收買養女養大賣入娼家,牟取暴利。這樣的作法,直接促成了台灣娼家的盛行與藝妲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