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是並不影響您獲取本網站的內容
司法院大法官
::: 最新訊息 大法官 大法官解釋 聲請程序 審理程序 影音資訊 法學研究 不受理決議 相關法規 大事記要 統計資料 出版品
全文檢索
 GO

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 中文版 | english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表頭


◎審理程序   | ◎審理流程圖 


審理程序之圖片

◎審理程序
 

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二、憲法法庭受理政黨解散案件認有必要時,得指定大法官三人小組為受命大法官行準備程序。

三、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駁回聲請而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四、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五、憲法法庭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評議未獲法定人數同意,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或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而駁回聲請者,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六、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

七、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 [回首頁] English [網站導覽] [網站芳鄰]  

訪客人數057119587
使用聲明 Copyright©2004 JUSTICES OF THE CONSTITUTIONSL COURT. JUDICIAL YUAN 本網站建議使用解析度為1024*768全彩及Explorer5.5以上瀏覽器     通過A+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