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院沿革
  • 籌設緣起
  • 籌設歷程
  • 民國 88 年
    3 月

    司法院翁院長岳生提出「司法改革具體革新措施」(司改藍皮書)明定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舊址成立「司法文物陳列館」之政策。

    3 至 12 月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開始廣泛蒐集國內各知名博物館之組織規程等資料,並參訪國立歷史博物館、海關博物館、郵政博物館等,聽取有關文物蒐集、維護、編目、建檔、典藏、展示等專業意見,作為規劃司法文物陳列館之參考。

    民國 89 年
    1 月

    司法院函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供原始建築設計圖、現狀平面圖、土地及建物權狀影本、經列為古蹟之範圍及文件影本、待修繕示意圖及費用概需表、相關政府機關對法院附近土地使用之規劃等資料,供籌設司法文物館之參考。

    3 月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由高廳長秀真率同相關人員,前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實地勘察法院現況。

    5 月

    司法院翁院長於主管會報中指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搬遷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南分庭暫設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舊址,待臺南高等行政法院成立後,再擬利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舊址設立司法文物陳列館。同時,為使文化古蹟發揮更大的文化薰陶與教育功能,並兼顧敦親睦鄰精神,請司法行政廳評估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部分空間借(租)予臺南市政府之可行性。

    7 月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提出「籌設司法文物陳列館規劃方案與評估報告」,就是否適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舊址成立司法文物陳列館,提出評估。

    9 月

    司法院翁院長於主管會報中指示:鑑於當前國家財政困難,多項政策建設有待推動,關於司法博物館之籌設,依目前之規劃進度,明年度僅能編列有限之規劃經費預算。然對各方熱心推動籌建司法博物館的有志之士,本院樂觀其成,請司法行政廳於將來再邀請其共同參與研討相關籌設事宜,如博物館的組織、陳列文物項目等。

    10月

    司法院派員赴德國羅騰堡(Rothenburg)考察「中世紀刑事博物館」(The Medieval Crime Museum)。
    司法院以89年10月18日(89)秘台廳司三字第24663號函請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及高雄等6所地方法院提供日治時代遺留之裁判、卷宗及其他司法重要文物資料之數量及保存情形,以便彙整,供將來司法文物陳列館籌備委員會參考。
    王泰升教授在嘉義、臺中、新竹3所地方法院,發現大批完整的日治時期至戰後的完整司法檔案。

    12 月

    司法院 90年度所編籌組司法文物陳列館籌備委員會及司法文物之經費,經立法院決議移作籌設少年及家事法院之用;司法文物陳列館監造設計費及設備費,共新台幣 300 餘萬元則經通過。

    民國 90 年
    1 月

    民間司法博物館推動小組在臺南市議會主辦「臺南地方法院保存與再生研討會」,邀請建築學界、博物館學界及司法界人士共同參與,本院代表黃曼莉科長於會中表示,籌設司法博物館為本院既定政策,91年度司法文物蒐集經費三百餘萬元雖經立法院決議挪作籌設少年及家事法院,惟本院仍將持續規劃籌設司法博物館,並期待學者專家及各界人士提供建言,共同促成司法博物館之成立。

    4 月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在蒐集國內外資料、參考各界意見後,考量「文物陳列館」一詞,予人靜態陳列文物之刻板印象,較難吸引民眾參觀,遂將「籌設司法『文物陳列館』」改以「籌設『司法博物館』」,作為推動目標,並擬具「司法博物館初步規劃方案」,備供籌組司法博物館籌備委員會後,提出討論。

    8 月

    民間司法博物館推動小組結合臺南市社區大學等,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舊址舉辦「再現法院風華─空間再造博覽會」,司法院孫大法官森焱、司法行政廳陳廳長宗鎮等分別南下參觀。展期結束當日,主辦單位舉辦座談會,邀請各界參與,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舊址設立司法博物館或美術館,何者為宜,廣泛討論。司法院亦派代表與會。

    9 月

    司法院為使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舊址古蹟部分得以維護、保存,於9月27日邀集內政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市政府等單位共同開會,研商如何維護、經費來源及古蹟再利用等事宜。

    10 月

    司法院派員赴日本考察「日本司法博物館」及法務省「司法史料展示室」之規劃、運作及管理。

    12 月

    司法文物蒐集、複製等經費及司法博物館籌備處經費預算共約 600 餘萬元,經立法院審查通過。

    民國 91 年
    2 月

    為整理法制資料、蒐集司法文物,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提出「法界耆宿訪談計畫」。

    3 月

    王泰升教授向國科會提出「日治時期台灣社會對近代國家制度的調適」之整合計畫,發現新竹、台中、嘉義等3所地方法院尚保存日治時期各類卷宗,建議將這些史料集中於未來成立之司法博物館。

    4 月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陳廳長宗鎮、秘書處劉處長文隆率同相關人員出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市社區大學合辦之「舊臺南地方法院修護與再利用研討會」,會中陳廳長表示籌設司法博物館為司法院司法改革具體革新措施之一,鑑於古蹟為全民共同文化資產,且司法改革以人民福祉為依歸,故司法博物館規劃過程中,將廣泛聽取相關各界及地方人士建言,作為政策形成基礎,司法院並將邀集相關各界學者、專家組成司法博物館籌備委員會,以逐步落實推動成立司法博物館。

    5 月

    司法院補助臺南市社區大學新台幣8萬元,製作「催生司法博物館」光碟。
    司法院將籌設司法博物館列為中程施政計畫。
    司法院邀集司法、法制、建築、博物館、文化藝術等各界學者、專家以及地方熱心推動成立司法博物館人士,共同組成「司法博物館籌備委員會」,就將來司法博物館之定位、功能、運作、發展、組織以及司法文物之蒐集、展示、保存等相關議題共同研商,以集思廣益、博採周諮。
    司法博物館籌備委員會委員為:
    尤委員兼召集人三謀(司法院副秘書長)
    陳委員宗鎮(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長)
    劉委員文隆(司法院秘書處長)
    李委員璋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院長)
    黃委員光男(國立歷史博物館館長)
    王委員泰升(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傅委員朝卿(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教授)
    張委員譽騰(國立臺南藝術學院博物館學研究所教授)
    翁委員瑞昌(臺南地區律師、民間司法博物館推動小組發起人)

    6 月

    司法院召開第1次司法博物館籌備委員會,討論後獲致以下共識:
    1.司法博物館設置地點以2級古蹟─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宜。
    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舊址應派員管理、維護,並擬定修復計畫,進行修復。
    3.應成立司法博物館籌備處,具體執行司法博物館籌備委員會的決議。
    4.司法博物館為專業博物館,為避免商業化,不宜採「公辦民營」方式營運。

    7 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出「第2級古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緊急保護措施─92年度古蹟修復計畫先期規劃及古蹟調查(含解體調查)等相關經費概算需求表」,於92年度概算審查會同意納編該院主管概算。
    司法院委託中央研究院執行「91年度臺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計畫」,訪談退休大法官姚瑞光、楊與齡、張承韜、陳瑞堂、前最高法院院長王甲乙等5位司法先進,並以書面、影音光碟紀錄訪談內容,整理法界耆宿之口述歷史,同時蒐集司法文物。

    8 月

    司法院於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增列第51條:「司法院設司法博物館;其組織以法律定之。」,該草案並於9月間函送立法院優先審議。

    9 月

    為典藏所蒐集之司法文物,司法院責成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規劃典藏庫房。

    10 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邀集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黃科長曼莉、田科員寶駿、秘書處胡技正主均,會同司法博物館籌備委員會傅委員朝卿、翁委員瑞昌以及古蹟建築專家曾建築師國恩等,實地前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舊址會勘文物典藏室預定地,初步決定將利用後棟2樓部分會議、辦公空間建置典藏庫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出司法博物館臨時庫房整修工程明細、施工說明暨圖說,並辦理相關採購事宜。

    11 月

    為宣導司法博物館建館理念、儲備解說、導覽志工,司法院委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執行「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與司法博物館建館理念宣導─志工培訓計畫」。
    1.司法院召開司法博物館籌備委員會第2次會議,討論後獲致以下共識:
    2.司法文物之蒐集,先以與臺灣的司法有關,而具歷史性或學術性、教育性、藝術性等文物為主。蒐集之司法文物如有破損,應儘快修復,並以數位化的方式處理,製作生態性的司法史料,使展示內容更為活潑。
    司法文物的展示,應包括常設性與專題性,且不限於臺灣司法文物,尚可設計國際性的專題展示。
    3.除訪談法界耆宿外,亦可訪談法院資深或退休員工,期瞭解著名司法事件之始末及週邊訊息。
    4.臺灣台南地方法院舊址西側高塔的重建,須以原始建築圖為依據,該建築圖應存放於國史館「國家文獻館」所保存之「總督府檔案」中,司法院宜與國史館聯繫檔案調閱事宜。

    12 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完成司法博物館臨時庫房整修工程。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提出「臺灣南部地區司法史料調查暨資深法界人士訪談計畫」,先以司法博物館預定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舊址)為中心,對臺灣南部地區與司法有關之人、事、物為田野調查,並訪談資深法界人士,以佐證司法史實、初步建構臺灣南部地區司法史資料庫,作為籌設司法博物館,蒐集司法文物之參考。
    中央研究院提出「司法院委託執行91年度訪談法界耆宿口述歷史紀錄」。

    民國 92 年
    1 月

    司法院司法博物館籌備委員會第3次會議假國立歷史博物館召開,除聽取典藏組高主任玉珍介紹該館有關文物審查、購藏、修復、保存等作業流程外、並實地觀摩各項軟、硬體設施,以汲取經驗,供籌設司法博物館之參考。

    2 月

    司法院委託國立成功大學執行「臺灣南部地區司法史料調查暨資深法界人士訪談計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就委請設計之「2級古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緊急保護措施─晴雨棚架工程」設計圖說、明細表等函請內政部審查,將俟審查完成後即按政府採購法及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招標及工程施作。

    3 月

    司法院委託中央研究院執行「92年度臺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計畫」,訪談前院長林洋港、施啟揚、退休大法官梁恆昌、馬漢寶、鄭健才、張特生、前最高法院院長褚劍鴻、葛義才、林明德、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朱石炎等10位司法先進,並以書面、影音光碟紀錄訪談內容,整理法界耆宿之口述歷史,同時蒐集司法文物。
    司法院召開司法博物館籌備委員會第4次會議,會中討論司法行政廳所擬「司法院徵集司法文物要點」(草案),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所編列「古蹟維護先期規劃費」(新台幣654萬元)之執行,如何與司法博物館之籌設相互配合。

    4 月

    司法院司法博物館籌備委員會委員、幕僚人員等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舊址勘查古蹟現況,並邀集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許局長耿修、臺南市社區大學林校長朝成、國立成功大學歷史系陳教授梅卿、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陳檢察官鋕銘、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謝法官瑞龍等關心司法博物館議題之人士,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舊址改設司法博物館之空間規劃等議題聽取簡報並舉行座談會(司法博物館籌備委員會第5次會議),經討論獲致以下共識:
    ㄧ、司法博物館的規劃應注入新世代的生活機能,與城鄉共同發展。
    二、司法博物館的展示重點應包括建築(古蹟建築、法院建築)與司法、法制的演進等,相關資料可先進行蒐集、整理。
    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應注意舊址的安全維護,在安全無虞的情形下,開放舉辦與司法主題相關的活動;司法院及所屬各法院舉辦的研習課程,亦可考慮在臺南舉行,中間穿插導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舊址,以推廣司法博物館籌設理念。
    四、為號召更多司法同仁為司法博物館的籌設奉獻心力,建議舉辦司法人營隊研習會,探討司法精神,並介紹司法博物館的籌設理念。
    五、機關、團體如欲借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舊址舉辦活動或從事研究工作,應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出申請;如有必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可主動邀集相關單位、團體等開會協商,並應考量安全問題。
    六、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妥速規劃、執行舊址古蹟修復工程;修復期間應注意公共安全維護,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6 月

    國立成功大學提出「司法院委託執行臺灣南部地區司法史料調查暨資深法界人士訪談計畫」期中報告。
    中央研究院提出「司法院委託執行92年度臺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計畫」期中報告。

    7 月

    司法院委託國立臺灣大學執行「臺灣總督府檔案─司法文書(西元1895年─1920年)蒐集暨解說計畫」,該計畫旨在搜尋及解讀「臺灣總督府檔案」中與司法有關之文書,供將來成立之司法博物館研究、展示所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辦理「第2級古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古蹟修復及古蹟調查先期規劃」及配合籌設司法博物館等相關事宜,延攬司法、古蹟、建築等各界學者、專家組成「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諮詢委員會」。

    8 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辦理「第二級古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古蹟修復及古蹟調查(含解體調查)先期規劃等」勞務採購招標,遴選曾參與古蹟修復計畫解體調查或工作報告書之建築師。
    法院召開司法博物館籌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會中討論通過司法行政廳所擬「司法博物館籌備工作預定項目」,並達成如下共識:
    一、司法博物館為專業博物館,具有典藏司法史料、提升法治教育、拉近民眾與司法之距離等功能,為確保其專業性與公益性,其組織型態以設為司法院之一級機關為宜;有關以「行政法人」之組織型態作為司法博物館之未來走向之建議,因「行政法人法」仍屬草案階段,且博物館行政法人化,易產生外行領導內行、經費控管不易、營運趨向商業化等缺失,現階段不宜採行。
    二、各項司法博物館籌備工作,應視籌設進程及相關業務輕重緩急之程度,逐步實施,其中司法博物館網頁應適時更新;籌設期間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利用舊址空間舉辦有關司法主題之活動,以激起民眾對古蹟的關懷與感情,同時宣導籌設司法博物館理念,惟需配合古蹟修復時程,並重視安全。
    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舊址入口前榕樹生長茂密,幾乎遮蔽古蹟外貌,並有損害建築結構之虞;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予以適度修剪,修剪前宜主動與保育人士溝通,俾古蹟維護與生態保育得以兼顧。
    司法院委託「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執行「臺灣日治時期司法建築史料調查及研究計畫(第一階段)」,該計畫旨在蒐集、整理及解讀臺灣日治時期司法建築史料(為配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舊址修復工程之進行,該址相關建築圖說之蒐集、彙整等工作優先進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舉辦「舊法院的新想像─司法博物館掛圖展」、「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舊址模型展」。

    9 月

    司法院函請所屬各機關彙整現存可供研究、典藏、展示之檔案或司法文物,予以妥適維護、永久保存,並填具前揭檔案、文物之內容及保存情形資料報院。

    10 月

    為宣導司法博物館籌設理念,配合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舊址舉辦階段性活動時,擔任解說、導覽工作,並為將來成立之司法博物館儲備志工,司法院核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提「舊院舍導覽志工培訓計畫」,並撥付經費准於年度內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與地方保育人士溝通、協調,在古蹟保存與生態保育兼顧之前提下,僱工修剪舊址入口前榕樹,使古蹟外貌得以呈現,並避免因榕樹枝椏生長過盛,致影響古蹟建築結構。

    11 月

    司法院委託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司法博物館網頁改版企劃」,期於現有網頁基礎上,建立參觀者與網頁間的虛擬體驗與互動,並提升網頁內涵的質與量,俾上網瀏覽之民眾深刻體驗法治(制)之珍貴與法院建築之美,以達宣揚籌設司法博物館理念,爭取民眾認同之功效。

    12 月

    中央研究院提出「司法院委託執行92年度訪談法界耆宿口述歷史紀錄」。
    國立成功大學提出「司法院委託執行臺灣南部地區司法史料調查暨資深法界人士訪談計畫」期末報告,共訪談31位資深法界人士,並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的歷史情境、南部地區資深法界人士座談、律師湯德章等,制作專題影片。
    國立臺灣大學提出「司法院委託執行臺灣總督府檔案─司法文書(西元1895年─1920年)蒐集暨解說計畫」期末報告,彙整與司法有關之文書63冊,分別註明出處、內容、附件等,並附錄複製本與照片光碟,並就其中具重大歷史意義者附註中文翻譯及解說。 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提出「司法院委託執行臺灣日治時期司法建築史料調查及研究計畫(第1階段)」期末報告,彙整、解讀有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舊址建築檔案48件,分為第1、2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建築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分支機構、相關規制與會則等章節,分別註明出處、內容、附件等,並附錄複製本與照片光碟。
    司法院召開司法博物館籌備委員會第7次會議,達成如下共識: 一、為使社會各界、民意代表認同並支持本院籌設司法博物館理念,請司法行政廳研議,就執行司法文物蒐集、解讀等計畫所得成果,舉辦階段性展示活動之可行性。
    二、關於司法文物蒐集、解讀等計畫,涉及「臺灣總督府檔案」部分,請司法行政廳與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溝通,請其協助調閱原件,俾蒐集更多資料。
    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應編列籌設司法博物館相關預算,並規劃成立籌設工作小組,專責執行籌備委員會之決議及各項籌設事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舊址應妥善維護、修復,並盡力克服漏水問題,以免雨季來臨,導致古蹟加速毀損。

    民國 93 年
    2 月

    第2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局部解體調查工程等,工程預算書(含設計圖說)報請台南市政府層轉古蹟主管機關內政部審核。

    3 月

    司法院召開司法博物館籌備委員會第8次會議,達成如下共識:
    為加速並廣泛蒐集司法文物,請司法行政廳擴大編列94年度相關經費預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應儘速辦理舊址緊急保護措施暨修復工程;有關現階段是否開放於該址舉辦活動,以及開放的範圍如何等問題,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並配合施工進程,據以認定。
    第2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緊急保護措施工程等發包完成,工程總價新台幣1185萬元、工程期限130日曆天。
    第2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局部解體調查工程等工程預算書(含設計圖說)經內政部93年3月31日台內民字第0930063308號函及台南市政府93年4月1日南市文維字第09300275260號函同意備查在案。
    司法院委託國立臺灣大學執行「臺灣總督府檔案─司法文書(西元1921年─1945年)蒐集暨解說計畫」。
    司法院委託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執行「臺灣日治時期司法建築史料調查及研究計畫(第2階段)」。

    5 月

    第2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局部解體調查工程等工程發包完成,工程總價新台幣322萬元、工程期限120日曆天。

    6 月

    司法院委託中央研究院執行「93年度臺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計畫」,訪談退休大法官劉鐵錚、吳庚、孫森焱、陳計男、楊慧英、最高法院優遇法官黃雅卿、退休法官張仁淑、李在琦等8位司法先進,並以書面、影音光碟紀錄訪談內容,整理法界耆宿之口述歷史,同時蒐集司法文物。

    7 月

    國立臺灣大學提出「司法院委託執行臺灣總督府檔案─司法文書(西元1921年─1945年)蒐集暨解說計畫」期中報告。
    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提出「司法院委託執行臺灣日治時期司法建築史料調查及研究計畫(第二階段)」期中報告。

    8 月

    為慶祝第60屆司法節(94年1月11日),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提出「百年司法─慶祝第60屆司法節司法文物暨司法美展」展覽計畫,期以莊嚴但不失生動的方式,完整介紹臺灣司法的演進歷程,呈現司法文物蒐集成果,廣泛引起司法人對司法演進史及文物保存之關注,從歷史宏觀角度體認司法節的時代意義。

    9 月

    第2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緊急保護措施工程等,於93年9月22日工程完成驗收。

    10 月

    中央研究院提出「司法院委託執行93年度臺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計畫」期中報告。

    11 月

    第2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局部解體調查工程等,於93年11月26日完成工程驗收。

    12 月

    中央研究院提出「司法院委託執行93年度臺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計畫」期末報告。
    國立臺灣大學提出「司法院委託執行臺灣總督府檔案─司法文書(西元1921年─1945年)蒐集暨解說計畫」期末報告,全案共完成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司法文書總目錄、複製本、影像檔光碟、具重大歷史意義或展示價值之司法文書中文譯本、臺灣日治時期法院運作實況報告書,就日治時期臺灣司法運作實況(包括法院設置、審級、管轄、員額編制、受理案件之類型、數量統計資料、司法獨立問題、民事爭訟調停制度、刑事程序、原住民法律地位、法律專業人員、公證制度、涉外司法事務等)為系統性的闡釋,並建立資料庫,供籌設中司法博物館規劃研究、典藏、展示所用。
    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提出「司法院委託執行臺灣日治時期司法建築史料調查及研究計畫(第2階段)」期末報告,就臺灣總督府檔案等文獻中蒐得之全臺司法建築史料,系統性的描述自日治初期暫用清領房舍從事法制初步組織,進而逐步展開都市道路與法院建築預定地規劃,以至形成近代式司法建築廳舍,其空間配置與司法制度之演進、司法從業人員與民眾之互動關係。其成果不僅為臺灣日治時期司法建築史料建立系統性的資料庫,更為臺灣近代西方式司法制度之開展與司法建築之遞延呈現連結脈絡。

    民國 94 年
    1 月

    為慶祝第60屆司法節,司法院於94年1月11日至25日,假中正紀念堂瑞元廳舉辦「百年司法─慶祝第60屆司法節司法文物暨司法美展」,展覽期間吸引上萬司法同仁及民眾參觀,並受好評。

    4 月

    司法院委託國立臺灣大學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日治時期檔案解說計畫(第1階段「刑事類」),以彙整、解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日治時期檔案。
    第2級古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局部解體調查工程報告及先期規畫報告,初審(稿)完成。
    第2級古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局部解體調查工程及工作報告及先期規畫報告,初審(稿)報請臺南市政府層轉內政部審查中。

    6 月

    司法院委託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拍攝「法院建築演進紀錄片」,將日治時期至今法院建築形制、組織、構造、藝術特色,以影像留下紀錄。

    9 月

    94年9月26日至10月9日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舊址舉辦「百年司法-風華再現」文物展,除呈現珍貴司法史料外,並安排古蹟實地導覽,及多項寓教於樂活動。

    11 月

    編印「百年司法-司法與歷史的人文對話」乙書,收編2次司法文物展之展覽素材,集結成書,供廣泛研究。

    12 月

    國立臺灣大學提出「司法院委託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日治時期檔案解說計畫(第1階段「刑事類」)」期末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日治時期刑事類檔案共454件,均按檔案編號製成目錄及影像檔光碟,以利檢索,並自其中篩選111件判決,分成「日治時期法院制度」、「日治時期刑事判決格式」、「其他法令制度實務」、「日治時期臺灣社會運動史」、「法律與社會發展─以製酒為例」、「社會發展與法律─以交通為例」、「判決中的賭博社會史」、「智慧財產權案件」等8項主題,進行扼要的解說。
    第2級古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局部解體調查工程報告及先期規劃,經臺南市政府以94年12月7日南市文維字第09418522770號函同意備查。

    民國 95 年
    2 月

    司法院委託國立臺灣大學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日治時期檔案解說計畫(第2階段「民事類」)」。

    5 月

    司法院委託中央研究院執行「95年度臺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計畫」,訪談前大法官李鐘聲、曾華松、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林國賢、最高法院優遇庭長吳明軒、退休法官楊文翰、最高行政法院退休法官黃綠星、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長金欽公等7位司法先進,並以書面、影音光碟紀錄訪談內容,整理法界耆宿之口述歷史,同時蒐集司法文物。

    6 月

    國立臺灣大學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日治時期檔案解說計畫(第2階段「民事類」)」期中報告。

    7 月

    因司法博物館籌備委員業務繁忙,無法敲定開會時間,經請教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及國立歷史博物館相關人員後,重提「司法文物史料徵集計畫」。

    8 月

    依「司法文物史料徵集計畫」,簽請製作活動宣傳海報摺頁。

    11 月

    「司法文物史料徵集計畫」正式對外宣傳、對外公開徵集,並行文所屬各機關配合辦理。
    司法院委託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拍攝之「法院建築演進紀錄片」完成驗收。

    12 月

    中央研究院提出「司法院委託執行95年度臺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計畫」期末報告。
    國立臺灣大學提出「司法院委託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日治時期檔案解說計畫(第2階段「民事類」)」期末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日治時期民事類檔案共875件,均按檔案編號製成目錄及影像檔光碟,以利檢索,並自其中篩選123件判決、公證書等,分成「臺中地方法院與審級制度」、「民事判決文書類型與格式」、「訴狀與訴訟代理人」、「民事判決與大租」、「民事判決與債權關係」、「民事判決與身分關係」、「民事判決與商事關係」、「公證書」等8項主題,進行扼要的解說。
    中央研究院提出「司法院委託執行95年度臺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計畫」期末報告。
    司法院出版「百年司法-司法˙歷史的人文對話」。

    民國 96 年
    7 月

    針對民眾提供之司法文物史料,召開初步審查會議。
    臺南地院提報編列97年度「舊院建築物拆除及綠化工程」預算,擬拆除原民事執行處及檔案室之使用空間。

    8 月

    臺南地院提報「第二級古蹟原臺南地方法院修復工程計畫書」,擬自98年度起分5年編列預算進行。

    9 月

    委請日本京都大學法學研究科研究生陳宛妤小姐協助翻譯民眾提供之部分日治時期司法史料,並請臺灣大學專任教授兼法律學院副院長王教授泰升審查。
    司法院委託中央研究院執行「96年度臺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計畫」,訪談最高法院退休庭長梁仰芝、莊來成、退休法官李志青、最高行政法院退休庭長曾隆興等4位司法先進,並以書面、影音光碟紀錄訪談內容,整理法界耆宿之口述歷史,同時蒐集司法文物。

    10 月

    勘查最高法院所存國民政府時期檔卷保存情形。

    11 月

    針對96年7月後民眾提供之司法文物史料共35件,召開第三次審查會,初步篩選出符合徵集範圍之司法文物史料約25件。
    赴最高法院勘查民38至80年業奉檔案局核准銷毀之行政簿冊一批。

    12 月

    中央研究院提出「司法院委託執行96年度臺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計畫」期末報告。

    民國 97 年
    2 月

    司法院委託國立臺灣大學執行「臺灣新竹、嘉義地方法院日治時期檔案解說計畫」。

    4 月

    司法院針對民眾提供之文物,召開第一次司法文物史料審查會。

    8 月

    司法院召開第二次司法文物史料審查會,決議徵集268件。

    8 至 11 月

    司法行政廳會同國立臺灣大學王泰升教授,赴臺灣臺南、高雄、宜蘭、花蓮、澎湖地方法院,並於高雄、花蓮、澎湖地方法院發現日治時期法院檔案。

    11 月

    司法院委託資深司法記者李永盛、黃錦嵐訪談前大法官史錫恩、林永謀、施文森、董翔飛、戴東雄、蘇俊雄、黃越欽、曾有田、最高法院退休院長吳啟賓、退休庭長俞兆年等10名法界耆宿,同時蒐集司法文物。

    12 月

    國立臺灣大學提出「司法院委託執行臺灣新竹、嘉義地方法院日治時期檔案解說計畫」期末報告。臺灣新竹、嘉義地方法院日治時期檔案共464件,均按檔案編號製成目錄及影像檔光碟,以利檢索,並自其中篩選114件具研究或展示價值之檔案(新竹地院43件,嘉義地院71件),各分成「新竹╱嘉義地方法院制度史」、「民事判決中的債權關係」、「民事判決中的物權關係」、「民事判決中的身分關係」、「民事判決中的商事及其他法律關係」、「公證制度與社會生活」等6項主題,進行扼要的解說。

    民國 98 年
    2 月

    司法院委託國立臺灣大學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日治時期檔案解說計畫(第一階段:民事類)」。
    司法院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執行「臺灣司法史檔案(以紛爭解決為中心)蒐集、解說計畫」。

    3 月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提出「籌設司法博物館設立形式、營運模式評估」報告:臺南地院舊址古蹟將自98年度起執行5年期修復工程,於古蹟修復期間,司法院除持續蒐集、彙整、解讀司法文物外,並將配合古蹟修復期程,俟適當時機與相關政府機關、文物館等洽談互惠合作方案。例如:規劃部分空間,供合作對象定期舉辦藝文或展示活動等,從而帶動參觀司法博物館人潮;合作對象則提供司法博物館文物修復、典藏、策展等專業協助,或支援導覽、解說、保全、清潔等人力。

    7 月

    司法院委託國立臺灣大學執行「司法文化走廊網站建置計畫」,將歷年蒐集、彙整司法文物之成果,透過網際網路與民眾分享。

    10 月

    司法院召開第三次司法文物史料審查會,決議徵集48件。

    11 月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提出「司法院委託執行臺灣司法史檔案(以紛爭解決為中心)蒐集、解說計畫」期末報告,共蒐集2741件與臺灣司法史相關之檔案、圖片、相片,按其產生年代分為「原住民時期」、「荷蘭、西班牙統治及鄭成功時期」、「清治時期」、「日治時期」、「國治時期」,製作含標題、引註、版權資訊之目錄,並篩選具代表性之重要資料,以簡報(圖文對照)格式撰寫「臺灣司法的源流與演進」一文。

    12 月

    國立臺灣大學提出「司法院委託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日治時期檔案解說計畫(第一階段:民事類)」期末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日治時期民事類檔案共1602冊,均按檔案編號製成目錄及影像檔,儲存於可攜式硬碟,以利檢索,並自其中篩選102件具研究或展示價值之檔案,分成「民事判決中的紛爭解決形式」、「民事判決中的國家法與習慣」、「民事判決中的財產法與社會」、「民事判決中的身分關係」、「民事判決中的商事及其他法律關係」、「公證規則時期(1903─1927)的公證制度與社會生活」、「公證人法時期(1927-1945)的公證制度與社會生活」等7項主題,進行扼要的解說。

    民國 99 年
    2 月

    司法院委託國立臺灣大學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日治時期檔案解說計畫(第二階段:刑事類)」。

    3 月

    司法行政廳派員赴國史館勘查「司法院民國17年至86年檔案」保存情形。

    5 月

    司法院執行「國史館典藏司法院檔案」數位化勞務採購案。

    12 月

    國立臺灣大學提出「司法院委託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日治時期檔案解說計畫(第二階段:刑事類)」期末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日治時期民事類檔案共769冊,均按檔案編號製成目錄及影像檔,儲存於可攜式硬碟,以利檢索,並自其中篩選107件具研究或展示價值之檔案,分成「從刑事判決看臺北地方法院變遷」、「刑事判決與刑事實體法」、「刑事判決與刑事程序法」、「土匪、匪徒與武裝抗日活動」、「政治社會運動與刑事判決」、「日治前期的其他法令與刑事判決」、「日治後期的其他法令與刑事判決」、「戰爭時期的經濟統制體制」等8項主題,進行扼要的解說。
    臺南地院舊址古蹟修復設計書圖送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審議。經該處召集專家、學者至現場查勘結果,均強調須依原貌保存為原則予以修復,外觀上呈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顯著大型刻字必須保存,內部法庭、拘留室等法院專有相關空間、設備等亦須妥適保留。

    民國 100 年
    2 月

    古蹟修復設計書圖經審議後原則上同意(僅少部分予以調整):除規劃展示司法文物外,考量臺南地院少年法庭及少年觀護業務專業化,且須輔導、保護之少年,其部分家庭經濟資源較弱勢,臺南地院舊址古蹟位於臺南市中心,交通方便,家長可帶同少年就近輔導,故亦保留部分空間供少年法庭及少年觀護業務使用。
    司法院委託國立臺灣大學執行「臺灣高雄、花蓮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日治時期、戰後接收時期檔案解說計畫」。

    10 月

    出版臺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第六輯。

    12 月

    國立臺灣大學提出「司法院委託執行臺灣高雄、花蓮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日治時期、戰後接收時期檔案解說計畫」期末報告。臺灣高雄、花蓮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日治時期、戰後接收時期檔案共計251冊,均由該校按檔案編號製成目錄及彩色影像檔,以利檢索,並自其中篩選83件判決書、 公正證書、戰後法院接收文書等,分成「戰後法院接收與司法制度的調整」、「戰爭末期到戰後初期民事審判制度與民事法律秩序」、「戰後初期刑事審判制度與刑事法律秩序」、「戰爭時期到戰後初期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審判與刑事法律秩序」、「戰爭時期到戰後初期高雄地方法院制度變遷與民事法律秩序」、「日治時期高雄地區公正證書與地方社會」等6項主題,進行扼要的解說。

    民國 101 年
    2 月

    司法院委託國立臺灣大學執行「淡新檔案篩選、解讀計畫(第一階段:紛爭解決與犯罪認定程序)」。

    6 月

    司法院委託中央研究院執行「101年度臺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計畫」,訪談司法院前大法官廖義男、前秘書長朱石炎、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張信雄等3位司法先進,並以書面、影音光碟紀錄訪談內容,整理法界耆宿之口述歷史,同時蒐集司法文物。

    民國 102 年
    8 月

    司法行政廳派員赴南京第二歷史檔案館了解民國16年至38年判例檔案交換之可行性。

    11 月

    出版臺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第七輯。

    民國 103 年
    10 月

    司法院委託中央研究院執行「103年度臺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計畫」,訪談司法院前院長賴英照、前秘書長范光群等2位司法先進,並以書面、影音光碟紀錄訪談內容,整理法界耆宿之口述歷史,同時蒐集司法文物。

    民國 104 年
    2 月

    104年2月4日總統府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3361 號令公布司法院組織法第20條:司法院因保存、陳列司法文物需要,得設司法博物館;其組織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民國 105 年
    8 月

    「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修復工程於105年8月12日竣工。

    11 月

    司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5年11月8日舉辦「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竣工啟用典禮暨司法文物特展」並開放民眾參觀。

    民國 106 年
    6 月

    舉辦「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近代司法的誕生』展覽」。

    民國 107 年
    7 月

    舉辦「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司法建築變遷特展』展覽」。

    民國 108 年
    1 月

    舉辦「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孫森焱大法官暨黃綠星庭長司法文物特展』展覽」。

    民國 109 年
    6 月

    舉辦「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戰前臺灣近代司法的展開特展』展覽」。

    8 月

    舉辦「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認識法庭特展』展覽」。

    民國 110 年
    8 月

    舉辦「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近代女性司法官特展』展覽」。

    民國 111 年
    8 月

    舉辦「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溫柔而堅定-女法官協會特展』展覽」。

    12 月

    舉辦「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我是國民 也是法官-國民法官制度特展』展覽」。

    民國 112 年
    4 月

    舉辦「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日治時期臺南地方法院院長特展』展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