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是並不影響您獲取本網站的內容
■
解釋憲法
■
統一解釋
■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參考格式
■
參考範例
:::
|
|
立法院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參考法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
:::
[回首頁]
English
[網站導覽]
[網站芳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