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二、聲請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應以聲請書敘明下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聲請機關及其代表人之姓名。
(二)被聲請政黨之名稱及所在地,其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政黨之關係。
(三)請求解散政黨之意旨。
(四)政黨應予以解散之原因事實及證據。
(五)年、月、日。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