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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圖片


一、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二、聲請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應以聲請書敘明下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聲請機關及其代表人之姓名。

(二)被聲請政黨之名稱及所在地,其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政黨之關係。

(三)請求解散政黨之意旨。

(四)政黨應予以解散之原因事實及證據。

(五)年、月、日。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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