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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憲法統一解釋表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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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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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

  人民、法人、政黨聲請案
     

  1.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會台字第13089號)
         為立法院通過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之法律案,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第141條、憲政慣例、憲法制度性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暫時處分及言詞辯論案。
         
  2. 王信福(107年度憲二字第221號)
         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文、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適用結果,排除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亦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予以迴避,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3. 王柏英(107年度憲二字第71號)
         為強盜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中華民國80年8月16日核定修正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就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第三審法官,排除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迴避原則之適用,有違憲法第7條、第16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4. 王培源(107年度憲二字第31號)
         為法令解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2號及106年度裁字第1415號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有違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5. 王瑞豐(會台字第10846號)
         為搶奪財物案件,認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89年和判字第074號判決、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90年高判字第015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軍上字第1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8年10月2日修正公布之軍事審判法第181條第5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第77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併就司法院釋字第436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6. 王銓鑫(107年度憲二字第346號)
         為有關眷舍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58號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7. 世運村大廈管理委員會等76人(會台字第13407號)
         為自訴被告等瀆職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882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3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246號及第1785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16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8. 石豊田(107年度憲二字第11號)
         為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援引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排除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之適用;又援引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770號民事判例,限縮民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並適用同法第125條及第144條第1項規定。上開情形均有違反憲法前言、第1條、第2條、第7條、第15條、第23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667號解釋等之疑義;並認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有補充解釋之必要,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9. 何永盛(107年度憲二字第281號)
         為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279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72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10. 何明憲(會台字第11390號)
         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899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18條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9點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80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1. 吳俊興(107年度憲二字第265號)
         為公共危險案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9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有牴觸憲法上之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2. 吳慶陸(107年度憲二字第234號)
         為強盜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363號刑事判決,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文、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適用結果,排除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亦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有違反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與公平法院原則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13. 吳聰龍(107年度憲二字第268號)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83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行為時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違反刑法罪刑相當原則,有牴觸中央法規標準法及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4. 呂昆哲(107年度憲二字第9號)
         為詐欺得利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8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15. 李崑銘(107年度憲二字第36號)
         為強盜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55號刑事判決,實質援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文、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適用結果,排除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亦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16. 李德榮(會台字第13593號)
         為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重更(十)字第3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及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17. 李毅強(會台字第10956號)
         為妨害投票案件,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9年度選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50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及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修正前之刑法第146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8. 杜色、陳生(會台字第13678號)
         為自訴被告等瀆職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第1941號、第1942號、第2426號及第304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246號及第1785號刑事判例,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32條、第266條、第3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00條及第401條規定,且已違背司法院釋字第228號、第297號、院字第1620號解釋及憲法第16條對訴訟權之保障,聲請解釋案。
         
  19. 沈鴻霖(會台字第13583號)
         為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重更(七)字第5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50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意旨及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判例要旨,容許刑事案件二審法官於經上級審發回更審後,再行參與審判,而排除刑事訴訟法之迴避規定,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訴訟基本權與公平法院原則,聲請補充解釋暨解釋案。
         
  20. 阮氏香莊(會台字第13157號)
         為領事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80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第1項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21. 林育成(會台字第12800號)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毒抗字第351號刑事裁定不公,且請求公布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中戒所衛字第1041000301號函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以及依法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卻未予公布及說明其評分標準與理由,該等程序是否合法合憲,聲請解釋案。
         
  22. 林見合(會台字第13537號)
         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交上字第44號裁定,以及刑法第53條、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1條第5款、第10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23. 林建宏(107年度憲二字第336號)
         為妨害婚姻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678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5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39條規定,及於證據取得違反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牴觸憲法第8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24. 林誌泳(107年度憲二字第348號)
         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43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及刑法第229條之1、第238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及言詞辯論案。
         
  25.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會台字第13319號)
         為建築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324號判決,所適用之高雄縣落實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制度執行要點、建築法第34條與內政部101年4月17日營署建管字第1010018351號函、建築法第58條第2款、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內政部77年6月29日台內地字第608840號令修正發布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0條、87年1月7日台內地字第8776145號令修正發布之上開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8條、內政部82年3月1日台內營字第8272133號令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60條第1項第4款與同篇第16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內政部99年12月2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251137號函等,有違反憲法第15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26. 邱華燊(107年度憲二字第399號)
         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2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364號裁定,所適用之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27. 施克昌(會台字第13453號)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55號民事判決,適用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之1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3條及第24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28. 施吟青(107年度憲二字第385號)
         為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042號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3號裁定,法務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法訴字第10713500370號訴願決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嗣更名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6年度上聲議字第2478號處分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嗣更名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8月3日彰檢玉明106聲他711字第35234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29. 施智元(會台字第13596號)
         為殺人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重更(三)字第559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54號刑事判決,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意旨及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判例要旨,容許刑事案件二審法官於經上級審發回更審後,再行參與審判,而排除刑事訴訟法之迴避規定,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訴訟基本權與公平法院原則,聲請補充解釋暨解釋案。
         
  30. 胡靈智(會台字第9433號)
         為妨害投票案件,認台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刑法第146條第1項、96年1月24日修正後同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0條及第17條之疑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31. 凌旭昇(107年度憲二字第390號)
         為遺產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1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74年6月3日增訂公布之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後段及該日修正前之舊民法第101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9條、第80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32. 徐偉展(107年度憲二字第293號)
         為強盜強制性交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346號刑事判決,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文、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適用結果,排除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亦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違反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與公平法院原則,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33.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附設彰化縣私立聖家啟智中心等3社會福利機構(會台字第13378號)
         為牌照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89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92年2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39號及105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504576330號函,增加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免稅規定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財產權之保障、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等規定,聲請解釋案。
         
  34. 高俊傑(107年度憲二字第414號)
         為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72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35. 張正叡(107年度憲二字第228號)
         為請求國家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與裁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9號、台聲字第699號民事裁定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案。
         
  36. 張安東(會台字第13233號)
         為薪俸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983號判決、同法院98年度裁字第342號、100年度裁字第969號、101年度裁字第538號、102年度裁字第962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93號、97年度訴字第723號、101年度訴字第128號、104年度訴字第34號、104年度再字第11號判決、同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100年度訴字第504號、102年3月25日101年度訴字第128號、102年1月29日101年度再字第52號裁定誤判、各級訴願決定及申訴、再申訴之評議書誤評,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37. 張嘉瑤(107年度憲二字第264號)
         為強盜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661號刑事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文適用結果,排除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亦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予以迴避,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訴訟基本權與公平法院原則,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38. 現有石業有限公司(107年度憲二字第237號)
         為廢止啟用許可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268號判決有違憲疑義,且臺中縣政府行政不法處分之理由及適用88年7月1日凍省廢止之法規,侵害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聲請解釋案。
         
  39. 許亦伶(107年度憲二字第370號)
         為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186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號及第338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40. 連佐銘(107年度憲二字第214號)
         為擄人勒贖案件,認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刑事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中華民國80年8月16日修正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與公平法院原則之意旨,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41. 郭俊偉(會台字第13601號)
         為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69號、94年度上重更(三)字第591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重更(四)字第479號、99年度上重更(七)字第186號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47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及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42. 郭學廉(會台字第13043號)
         為考績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784號判決,適用公務人員之考績法第2條、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6條及銓敘部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部法二字第10136445122號函,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8條、第77條、第172條及司法院釋字第313號、第390號、第394號、第483號、第491號、第583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43. 陳文魁(會台字第13597號)
         為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重更(六)字第354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刑事判決,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意旨及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判例要旨,容許刑事案件二審法官於經上級審發回更審後,再行參與審判,而排除刑事訴訟法之迴避規定,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訴訟基本權與公平法院原則,聲請補充解釋暨解釋案。
         
  44. 陳俊傑(107年度憲二字第358號)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45. 陳國開(107年度憲二字第379號)
         為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字第72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及第507條有關準用再審不變期間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46. 陳梅榮(107年度憲二字第38號)
         為行政執行事件,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桃執忠105年牌稅執字第00077725號執行命令,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民權益,聲請解釋案。
         
  47.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108年度憲二字第13號)
         為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事件、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 1號民事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808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48. 陳錫卿(會台字第13204號)
         為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十一)字第218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48號刑事判決,因適用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就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第三審法官,排除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迴避原則之適用,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公平法院原則,且上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9條、刑事訴訟法第289條及第389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3條規定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曁解釋案。
         
  49. 陳鴻斌(107年度憲二字第386號)
         為懲戒再審案件聲請法官迴避,認司法院職務法庭107年度懲聲字第1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官法第60條第1項、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精神有違,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保障,聲請解釋案。
         
  50. 彭建源(107年度憲二字第242號)
         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刑事判決,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51. 彭鈺龍(107年度憲二字第115號)
         為司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04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763號裁定;為刑事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98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116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52. 彭鈺龍(107年度憲二字第116號)
         為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33號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2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53. 彭鈺龍(107年度憲二字第181號)
         為與司法院間聲請解釋憲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46號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及11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17號裁定及司法院106年訴字第50號訴願決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07條第1項第1款,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54. 彭鈺龍(107年度憲二字第244號)
         為聲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迴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401號裁定,違誤援用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侵害憲法保障聲請人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案。
         
  55. 彭鈺龍(107年度憲二字第261號)
         為與相對人法務部間司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777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56. 彭鈺龍(107年度憲二字第270號)
         為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刑事案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114號裁定不予廢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6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57. 彭鈺龍(107年度憲二字第338號)
         為與法務部間檢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926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65號裁定、行政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院臺訴字第1050182145號訴願決定書、法務部法檢決字第10500580110號函,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58. 彭鈺龍(107年度憲二字第375號)
         為訴訟權限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250號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7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59. 彭鈺龍(107年度憲二字第376號)
         為與相對人法務部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539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60. 彭鈺龍(107年度憲二字第377號)
         為與相對人司法院間釋憲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7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84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案。
         
  61. 彭鈺龍(108年度憲二字第6號)
         為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025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1號裁定,適用最高行政法院44年判字第18號、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102年度裁字第839號、103年度裁字第575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96年1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第1則決議之意旨,指摘聲請人所受害之權利為刑事案件,禁止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因而違背司法院釋字第448號、第466號、第533號、第695號、第758號等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案。
         
  62. 彭鈺龍(會台字第13419號)
         為告訴被告詐欺等案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196、5197、5198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4年度上聲議字第1283號處分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判字第23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78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63. 曾盛浩(107年度憲二字第159號)
         為殺人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27號刑事裁定,所適用及實質援用之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及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意旨,容許刑事案件二審法官於經上級審發回更審後,再行參與審判,排除刑事訴訟法迴避規定之適用,違反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基本權及公平法院原則,聲請補充解釋暨解釋案。
         
  64. 曾盛浩(107年度憲二字第166號)
         為殺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1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6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意旨及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判例要旨,容許刑事案件二審法官於經上級審發回更審後,再行參與審判,而排除刑事訴訟法之迴避規定,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訴訟基本權與公平法院原則,聲請補充解釋暨解釋案。
         
  65. 曾聰明(107年度憲二字第408號)
         為請求和解書無效撤銷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9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73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66. 游屹辰(107年度憲二字第267號)
         為強盜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與公平法院原則之意旨,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67. 游淮銀(會台字第12962號)
         為背信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33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138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項、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案。
         
  68. 湯成村(107年度憲二字第246號)
         為關稅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529號判決,所適用之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4條第2項及第17條,逾越關稅法第49條第3項之授權範圍,違背海關進口稅則及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第15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致發生牴觸憲法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69. 黃春棋(會台字第13604號)
         為擄人勒贖之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48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592號解釋,有補充解釋之必要,聲請補充解釋案。
         
  70. 黃春棋(會台字第13770號)
         為擄人勒贖案件,認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中華民國80年8月16日核定修正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就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第三審法官,排除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迴避原則之適用,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公平法院原則,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71. 黃富士(107年度憲二字第256號)
         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53號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利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案。
         
  72. 黃富康(107年度憲二字第269號)
         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242號刑事判決,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文、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適用結果,排除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亦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予以迴避,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訴訟基本權與公平法院原則,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73. 黃進益(108年度憲二字第14號)
         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遭撤銷無期徒刑假釋執行有期徒刑25年,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669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8條第1項前段、第79條之1第5項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74. 黃麟凱(107年度憲二字第82號)
         為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75. 楊松林(107年度憲二字第310號)
         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46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勞上字第25號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1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行政院中華民國74年11月15日臺74人政壹字第36664號函、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7條及其實施要點第5點、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4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5條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人員獎懲標準適用要點第14點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76. 楊欽明(會台字第13609號)
         為私運貨物出口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299號、106年度裁字第210號裁定,所適用之海關緝私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援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77. 楊焜顯(會台字第13683號)
         為自訴被告等瀆職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72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990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9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246號、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785號判例,非法剝奪被害當事人直接對該法官、檢察官枉法執行職務之民、刑事追訴權,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66條、第319條第1項、第232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401條、國家賠償法第13條、刑法第124條、第125條、憲法第16條人民訴訟權及司法院院字第1620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228號、第297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78. 葉澤椿(107年度憲二字第140號)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第389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79. 廖文良(107年度憲二字第327號)
         為重新審理等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770號、第1390號及第1436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80. 廖文良(108年度憲二字第30號)
         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81. 趙秦龍(107年度憲二字第364號)
         為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侵更(一)字第33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82. 趙深漢(107年度憲二字第170號)
         為國有財產法事件,認財政部民國104年12月23日台財訴字第10413966240號訴願決定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15號行政訴訟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抗字第7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83. 劉汝松、李玉鳳、李艷婷(原名李玉燕)(會台字第10957號)
         為妨害投票案件,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8年度選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8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及中華民國24年1月1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46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84. 劉泓志、楊岫涓(會台字第13162號)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國簡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要點、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有牴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憲法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5條、第22條、第23條、第171條、第172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11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85. 劉政哲(會台字第13254號)
         為貪污案件,認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1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6條、第23條及第171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86. 劉榮三(107年度憲二字第230號)
         為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文、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適用結果,排除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亦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有違反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與公平法院原則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87. 劉慶蜀(107年度憲二字第353號)
         為請求分割遺產及其再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24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51號、106年度台聲字第41號及台抗字第623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824條第2項前段及第1164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88. 劉鴻志(會台字第12258號)
         為建築執照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535號裁定,所適用之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前段、第74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第5款規定、內政部中華民國78年8月24日台(78)內營字第727291號函及套繪管制之行政行為,侵害聲請人於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有違反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89. 劉鐘玉琴(107年度憲二字第252號)
         為確認界址再審之訴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23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567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90. 蔡明德(107年度憲二字第271號)
         為遺產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43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013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0470號函及最高行政法院95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決議,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91. 鄭文通(107年度憲二字第101號)
         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255號刑事判決,所實質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及中華民國80年8月16日修正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與公平法院原則之意旨,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92. 鄭性澤(會台字第12723號)
         為殺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5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93. 鄭武松(107年度憲二字第236號)
         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84號刑事判決,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文、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適用結果,排除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亦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予以迴避,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訴訟基本權與公平法院原則,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94. 盧恩本(會台字第11541號)
         為妨害性自主治療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57號、第835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91條之1刑後強制治療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95. 盧鉖(會台字第8508號)
         為公共危險案件,認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3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0條、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96. 蕭仁俊(會台字第13205號)
         為強盜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因適用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就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第三審法官,排除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迴避原則之適用,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公平法院原則,且上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第23條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97. 蕭正彬(107年度憲二字第8號)
         為公共危險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58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633號刑事判決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98. 賴信雄(107年度憲二字第316號)
         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9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累犯規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99. 謝志宏(會台字第13598號)
         為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重更(七)字第186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47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意旨及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要旨,容許刑事案件二審法官於經上級審發回更審後,再行參與審判,排除刑事訴訟法迴避規定之適用,違反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基本權及公平法院原則,聲請補充解釋曁解釋案。
         
  100. 謝清志(會台字第12051號)
         為自訴瀆職案件,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186號刑事判決,所援用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785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01. 謝清彥(107年度憲二字第275號)
         為不服監獄處分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64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監獄行刑法,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102. 謝清彥(107年度憲二字第362號)
         為妨害公務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40條規定,有違背憲法第7條、第11條及司法院釋字第485號、第509號、第666號解釋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03. 謝朝和(107年度憲二字第253號)
         為強盜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7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及其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暨懲治盜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04. 聶從德等52人(會台字第13394號)
         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55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08號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0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0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485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105. 蘇志效(107年度憲二字第171號)
         為強盜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文、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適用結果,排除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亦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予以迴避,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106. 蘇嘉宏(會台字第12776號)
         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3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財政部90年11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200號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2月2日(90)農企字第900102896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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