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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憲法統一解釋表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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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案

  一覽表 

案件內容

  立法委員聲請案
     

  1. 立法委員江啟臣、李鴻鈞、高金素梅等38人(107年度憲一字第10號)
         為行使職權,認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其中於同年月23日施行之第3條、第29條、第34條、第47條、第54條,及同年7月1日施行之第26條、第46條規定,變更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計算基準、削減退除給與優存利息、限制退除役人員就任或再任而予停俸、以刪減之優存利息作為給付財源,並溯及適用於已退除役人員,違反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工作權、生存權及平等權,聲請解釋等語。又為避免人民權益及公共利益受有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聲請暫時處分。
         
  2. 立法委員李俊俋等38人(會台字第12351號)
         為國家安全會議職權與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權限疑義事件,認我國現行政府體制,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之職權不明,且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與行政院之職掌互相衝突,有違憲疑義,並司法院釋字第461號解釋應有補充解釋之必要,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3. 立法委員林德福等39人(會台字第13088號)
         為立法院通過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認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第141條、憲政慣例及憲法上制度性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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