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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已經公布的解釋,認為還有疑義,可否聲請補充解釋?
依本院大法官第六0七次會議決議,人民對於已經公布的解釋聲請補充解釋,仍應具備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要件,經大法官審查認為確實有正當理由,才會被受理。
[大法官書記處,2005/12/2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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