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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以A4紙張書寫,直式橫書,即如本Q&A書寫方式):- 聲請統一解釋的目的。
應說明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某條法律或何項命令的見解,與其他審判系統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的見解有所歧異,請求就該項法律或命令為統一解釋。 - 法律或命令見解發生歧異的經過,以及涉及的法律或命令條文。內容應包含:
- 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實。
- 所經過的訴訟程序。
-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名稱、條文,以及裁判所表示的見解內容。
- 有關機關處理本案的主要文件及說明。
- 聲請解釋的理由,以及聲請人對本案所主張的立場與見解。內容應包含:
-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所表示的見 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歧異的內容。
- 聲請人對於前項見解歧異的見解。
- 解決歧異見解,必須聲請統一解釋的理由。
- 關係文件的名稱及件數。(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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