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七三五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基於聲請書整理提供)
聲請人立法委員柯建銘等四十六人,就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立法院第八屆第一會期第一次臨時會,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章規定,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經立法院院長王金平以與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不符,裁示無法於該次臨時會處理,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並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七條,自「不信任案提報院會」七十二小時後召開審查之規定,違反系爭憲法增修條文自「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依時限表決之意旨,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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