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690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聲請人周0凱原為臺北市政府所屬市立和平醫院(下稱和平醫院)醫師兼消化系外科主任。92年4月間,和平醫院發生院內集體感染SARS事件,臺北市政府依據系爭規定所定,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主管機關必要時得為「必要之處置」,於4月24日公布「臺北市政府SARS緊急應變處理措施」,召回和平醫院員工返院集中隔離。聲請人當時未依限返院,遲至同年5月1日下午始返,嗣後因而被記2大過並先行停職,同時被處以新台幣24萬元罰鍰,另又受停業3個月之懲戒處分。
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爭訟,為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651號判決(懲獎部分)、96年度判字第00043號判決(罰鍰部分)、95年度判字第02054號判決(停業部分)予以駁回;又另請求國家賠償,亦為臺灣高等法院作成95年度重上國字第9號民事判決駁回,爰認命令醫院員工返院集中隔離,剝奪其人身自由,相關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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