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687號解釋 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於審理被告邱坤豐(美健公司負責人)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時,認為所應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條文雖限於「應處徒刑」,然而觀察立法過程,其限於「應處徒刑」顯係立法疏漏,而並非不能對被告為有利之類推適用,乃認為公司負責人亦得科處同法第41條規定之拘役、罰金刑罰。
但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068號、73年台上字第5038號二則判例要旨則認為,系爭規定僅得對公司負責人處以有期徒刑,不得科處拘役或罰金。聲請人因而認為系爭規定及上開二則最高法院判例,侵害法官適用法律選擇刑罰種類之裁量權,違背憲法之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爰依本院釋字第371號解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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