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六八二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聲請人羅0霖參加九十一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經評定總成績雖滿六十分,惟其專業科目之「中醫內科學」、「中醫診斷學」二科成績未達中醫師特考考試規則第九條第三項所定之及格標準,致未獲錄取。
聲請人向考選部申請複查各科目考試成績。經該部調閱其試卷及試卡核對結果,並無漏未評閱情事,且評定成績亦與成績單所載相符,遂檢附成績複查表函知聲請人。
聲請人不服考選部對其之不及格處分,提起訴願,遭考試院決定駁回;續提行政訴訟,迭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乃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當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三條第一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有違反平等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並致其工作權受侵害,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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