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一)聲請人林0勝於民國91年5月間起,未經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核准,擅自在臺中縣某處使用無線電頻95.9兆赫,非法設置「海0之聲」廣播電臺,對外廣播,惟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於92年3月間被警查獲。
(二)案經第一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及第二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第二審合議庭以92年度豐簡上字第313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扣案之器材均沒收確定。聲請人認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電信法第48條第1項、第58條第2項及第60條等規定,發生有牴觸憲法第11條、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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