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六六0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一)聲請人珅0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4月間申報當期營業稅,因誤將9筆進項發票申報為作廢,漏報銷貨銷售額600多萬餘元(銷項稅額23萬餘元)及進貨金額400多萬餘元(進項稅額21萬餘元)。
(二)財政部依系爭函釋說明三,認定聲請人短報或漏報銷售額,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三)聲請人不服,經訴願、行政訴訟程序後,認確定終局裁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6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1241號裁定所適用之系爭函釋,關於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釋示:納稅義務人短報或漏報銷售額,於經查獲後,始提出之合法進項憑證,於計算漏稅額時,尚不宜准其扣抵銷項稅額部分,牴觸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三款以及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疑義,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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