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本件聲請人行政院,因行使職權,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制定公布之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有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以下簡稱通傳會)之組織及委員產生方式部分暨第十六條,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又
因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發生適用憲法之疑義;復就立法
院是否有權立法,就行政院所屬行政機關之人事決定權,實質剝奪行政院院長之提名權
等,與立法院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
項第一款之規定,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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