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六0二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本案聲請人之一,萬0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0公司)於八十六年四
月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採「不平衡雙向制」之多層次傳銷制度營運。嗣經公平
會調查結果,認萬0公司之行為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即八十年二月四日制定公布之
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舊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訂定發布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遂依舊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科處
萬0公司新台幣五十萬元罰鍰,並以其違法情節重大勒令其歇業,經萬0公司循序提起
行政爭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又公平會另依職權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經判決萬0公司罰金新台幣三十萬元,負責人鄭0鈿、周0慰各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確
定。為此聲請人萬0公司、鄭0鈿、周0慰等,乃以前開判決所適用八十年二月四日制
定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之多層次傳銷
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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